第一章 考试工作的总则及要求
系部应根据课程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性质,确定考查、考试。根据教学和考核要求,一般采用闭卷、开卷、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口试、实践操作、设计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及早向学生公布。
考试课程需准备Ⅰ、Ⅱ卷,由教务处从出卷人提供难度相当的Ⅰ、Ⅱ卷中抽取其中的1份作为考试卷。考查课程由各教研室自行组织出卷。
第二章 命题要求
1、试卷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要有广度和深度,注意知识点的覆盖面,能检查学生掌握大纲(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范围,重在考核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
2、课程命题必须同时出Ⅰ、Ⅱ卷,Ⅰ卷和Ⅱ卷难度要求相当,不得出现完全相同的试题,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时间为90分钟;
3、闭卷考试试卷要求用多种题型组卷,评分标准合理,各题型的分值不宜过高或过于集中;开卷考试试卷应体现考核内容的综合性、灵活性及创新性;
4、补考课程的命题和需单独命题的重修考试要求应与课程考试要求一致,既不准降低难度,也不得简化程度,不得使用原考题进行考试;
5、往年已用过的试卷不能整卷继续使用,使用前必须重新调整、修改、整合;
6、任课教师不得对考试课程指定考试重点或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试内容。如发生泄漏试题情况,应及时报告系部,迅速采取措施,变更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试卷的报审、送印、保管及分发
1、由本教研室拟稿的试卷(含其它考试形式材料)须由教研室主任审阅,系部分管领导进行复审批准。教研室主任要从内容到形式严格把好质量关,教研室主任、系部领导应在命题审核表的相关栏目上签字,报送教务处。
2、试卷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后报审,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填好文印单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学院定点印刷机构印制。
3、试卷必须妥善保管,存放在锁定的物品柜中,以确保安全性。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实践环节)的学期考核:
1、学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达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3、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
4、如果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部分考试。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的过程监控与考核,并于考试前 1 周将不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在课堂上宣布或通知到学生本人,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系部教学负责人,由教学负责人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监考教师。
对不符合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其成绩无效。老师不得记载其考试成绩。
第五章 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无故缺考,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
2、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3、学生考试必须单人单桌或隔桌就座。监考教师要妥善安排考生的座位,并有权临时调动考生的座位;
4、学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5、考生应带齐考试规定的文具用品,考试用品在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学生确需借用,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书包、书、笔记本、草稿纸等物集中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远离试桌的地方);禁止使用具有储存功能或处理功能的电子设备及手机等通信设备,否则按《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6、考生在考试前须清理课桌内的杂物,并检查考试桌、墙壁等处,如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应在考前向监考教师提出;
7、答题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
8、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试题印刷有不清楚之处学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考试中途,考生不得随意进出考场,确因身体原因,须在监考教师同意及陪同下离开考场;
9、考试结束前15分钟停止提前交卷,考试期间考生应将写好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考生答卷完毕后将试卷、草稿纸交监考教师,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10、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11、考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违纪和作弊行为,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2、学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妨碍监考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当监考人员指出其违反试场纪律或有作弊行为时,不得在考场内申辩或纠缠。
第六章 考试的阅卷评分和总成绩评定
1、教师阅卷时应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必须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成绩。阅卷过程中严禁私自随意让学生查卷、查分;
2、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可由平时考核成绩、实验考核成绩、期中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等组成,具体组成及比例由课程所在教研室根据课程教学情况确定。课程学时为32以上的课程至少应有三次以上考核成绩,课程学时为64以上的课程至少应有四次以上考核成绩;
3、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并将成绩登记表、分析表交系部;
4、期末考试试卷装订后交学院教务处存档,期中考试试卷装订后系部存档。其余各次考试、考查包括平时测验的原始试卷由任课教师按《教务档案归档安排》完好保留(保留期为一个学年以上),以备教学管理部门及学生查阅;
5、凡有实验的课程,视实验的内容和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技能考核。凡实验技能考核成绩单列的课程,学生实验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理论考核;
6、评阅后的考卷和学生成绩一经上报,不得私自更改。确因有误需要更改时,应经系主任同意,由系部请二名专任教师会同教务处相关人员一起复查试卷,提出更改理由,签署意见;
7、学生若对课程考核成绩有疑问时,可在下一个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系部提出复核要求,系部接到学生的复核申请后,必须在一周内组织二名专任教师会同教务处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并把复查结果通知学生。
第七章 考试质量分析
1、所有形式的课程考试都必须做考试质量分析;
2、课程考试结束后,要求各任课教师对考试成绩作出统计,并对考试质量进行分析,发现问题要剖析其原因,并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及措施。
第八章 考试期间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1、巡考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①巡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②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巡考人员着重巡视考场纪律。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③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巡考人员着重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
2、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认真做好考场监督及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3、(1)监考人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执行监考任务,监考人员排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或由他人代替时,必须提前一天征得系部同意,同时报教务处备案。无故不到或迟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2)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清理考场,检查桌面、墙面等处是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清除课桌内的杂物;
(3)考试前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并检查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教师有权调动或调整学生的座位,并要求学生把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到远离考试桌的指定地点,不得携入座位。做好以上工作后才可分发试卷,准时开考;
(4)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坚守岗位,巡视考场,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随便离开考场,不得闲谈、吸烟、阅读书刊、报纸或做其它事情,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放松监考或对违纪作弊听之任之都是失职行为;
(5)考试过程中,除监考人员、主考人员、巡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试场,对学生有关试题的提问,只回答字迹印刷模糊或错误部分,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更不能暗示。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6)发现考生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立即终止该生的考试,收缴试卷和有关证据,将详情填入考场记录表,有关材料交考生所在系部,同时将情况报教务处;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教师可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考试结束铃响,监考教师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收齐,并进行清点,不允许考生将试卷带离考场;
(8)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必须填写“考场记录表”,并和试卷一起立即交系部教学负责人。
4、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命题、评分、试卷保管(含已考过的试卷)、试卷送印以及监考、巡考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或失职而造成学生违纪作弊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5、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如复习、命题、试卷保管和分发、监考、巡考等过程中有泄题或其它故意违纪而造成学生违纪作弊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章 学生违纪作弊的处分规定
1、违纪:
(1)发试卷前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
(2)考试时未按规定的座位就坐;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4)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5)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违纪行为等。
2、作弊:
(1)把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本、材料、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课桌内等处;
(2)桌面、墙壁等处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在考前未向监考教师提出;
(3)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4)偷看或抄袭书本、有关资料、纸条及他人试卷等;
(5)私调试卷、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
(6)使用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等有储存功能和处理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手机等通信设备;
(7)开卷考试借用他人的考试课程材料,上机考试擅自上网;
(8)传条、示意、核对答案、试卷被他人拿取后不报告、互换试卷等协同作弊行为;
(9)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行为,如请人代考、替考、合伙作弊、偷窃试卷等。
3、处分:
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依据《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章 处分程序
1、教师或学生出现违纪或作弊现象后,系部立即报教务处,及时处理;
2、监考或巡考人员在发现违纪作弊学生后,应当场收缴有关证据,填写考场记录或巡考记录表,立即终止该生考试,并及时向系部负责人汇报;
3、系部将有关证据、记录、学生检查及系部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教务处(不得超过两天),并做好违纪作弊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4、教务处、学工处根据有关处分规定,审核定性并给出建议,由学院做出处分决定,发文公布;
5、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有权就处分事项向学生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 补考和重修考试
1、对于在校学生的不及格课程,学院按规定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双选会”之前和毕业前安排三次补考。系部按规定要求组织出卷和补考等工作;
2、满足补考资格的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课程的某次补考或重修考试,最迟应于该考试前5个工作日提交相应书面申请,经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能不参加该次考试,学院不再提供此次考试的补考机会;
3、学生因病缺考,应提供市级或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缺考者,也须提供相关的证明,并由系部认可,否则一概视为无故缺考;
4、学生无故缺席补考或重修考试,取消其下一次参加该门课程补考的资格一次;
5、学生某课程重修考试不及格,无资格参加此课程的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